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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M 2015索来军:IP需重视著作权的属性与登记

时间:15-06-29 作者:砍间 | 浏览:0次|

本月29号,第二届中国国际IP大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盛大召开,本次大会将面向国际网罗优秀IP作品,会议现场分类发布。同时选取重点优秀IP进行推介活动。在下面的环节中我们还将会对经典成功IP进行案例解析,从多方面进行解读,分析IP成功的原因,帮助企业合理利用现有IP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化。 参加本次会议除了一些优秀的行业媒体以及各厂商菁英代表外,还有来自政府的领导。 以下是来自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索来军副主任登台的演讲内容!

索来军

索来军:各位下午好!

很高兴应邀来参加这个机会,去年游戏年会在海港时候我去过,当时领了一个奖、授了一个奖,据说去年年会当中就有一个栏目是IP的及但是,我对这些情况不是特别熟悉。接到邀请后,我对会议的理解也是一波三折,今天并不是讲话和致辞

,也是发言,借这个机会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对IP的一些理解。

坦率地说,在知道这次活动之前,我对这个概念也不是很熟悉,后来特意在网上搜了一下,而且也很恰巧,最近有几篇文章在微博、微信传播的比较广。例如谁来为IP买单?看过以后,我才逐渐对IP这个概念清晰了一些。这确实是很奇怪的一个现象,因为我本人一直在版权法律界从事这方面的构成,应该说对知识产权领域、对版权领域发生的一些情况了解的还是比较快,渠道也比较畅通。但是,对于IP在游戏桀的概念,我确实是第一次听说,应该也是一种现象?

第二届国家IP大会索来军

了解这个概念之后,我觉得还是应该给予肯定的,说到IP,大家肯定首先想到的是互联网,我第一次准备发言,也是想从互联网有关版权问题上准备,后来发现完全错了。IP的缩写还有一个广泛的月图,就是知识产权的缩写,对我们来讲太熟悉了,我没有想到这个概念居然在产业当中作为这么一个概念来使用,IP完全是从法律的角度讲的,在了解了概念后,我也有一番思考,我觉得还是能够理解的。当然,有些说法可能显得比较唐突,比如有的把IP叫做一种产品,或者有些费解。但是,从有关IP活动所涉及的内容来看,我觉得还是可以理解的。叫IP可以从两方面理解:第一,说明它在产业当中认识到了相关作品知识产权的属性,知识产权的范围是很宽的,除了我们常说的版权、专利、商标外,像反不正当竞争的范围是很看的,强调了IP,等于就强调了它的权利属性,对于产业发展应该是很好的现象。第二,叫IP,说明作品(产品)的产品、应用、推广是按照知识产权的方式运作的,我们所讲的知识产权方式的运作,包括知识产权的产生、运用和管理,包括权利的产生、权利属性的确定、授权、侵权以后采取法律措施,我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

虽然说有知识产权的属性,但是,从我了解到的游戏跟这个行业有关的,我觉得主要还是认识著作权的属性,也就是版权的属性,在我们所涉及的作品中,无论是文学、游戏、动漫、影视和其它作品,应该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当然了,这里还有一些Logo商标、专利发明、软件,软件虽然也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但是有些软件可以纳入到《专利法》保护的。我想分成两个层次:一个是根据对已有作品的利用、使用,这次《通知》里也讲到了,比如有些已有的作品像剧本、音乐、词曲、美术造型、其它作品应该说在我们开发游戏当中或者制作动漫影视作品当中需要以这些作品为基础,然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创作,第一类作品是这些基础的作品。第二类作品,有些是使用、有些是改编、有些是复制,集中的一个特点就是利用这些作品的基础之上很有可能形成一个新的作品,像游戏、动漫、影视都应该属于这类。但是,从现在的法律来看,这几种情况又不是很一致,像影视作品,《著作权》比较清楚,基本上可以认定影视作品就是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产生的作品,这一类作品统称影视作品,其实也包括动画电影,也就是我们讲的动漫。特点是以一些基础的作品为基础,比如剧本,又综合了一些其它作品,在导演带领之下,完全进行新作品的创作,关系比较复杂。但是,有些作品可能还不能够完全的构成影视作品,刚才我很早就来了,我就坐那看片花,我也在琢磨,游戏表现形式可能也在变化,我刚才看了半天,甭管是平面的,还是立体的,还是用什么制作方法制作的,我觉得实际上跟影视作品已经非常接近了,虽然可能有些互动性,但是,我觉得互动性并不影响作为影视作品整体的享受权利,但是,可能确实有些作品现在还没有办法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去,我们可以叫做作品的合成或者作品的汇编。

第二届中国国家IP大会索来军演讲

对于IP产业当中涉及到的两类,著作权的问题始终就是两个方面,一个要明确权利归属,到底权利是谁的,拍摄电影当中,涉及到这么复杂的关系,最主要的是要搞清楚权利到底是谁的。第二,权利的运用,通过授权使用或者转让权利的方式,如果强调著作权属性的话,就是这么两个重要的方面。

具体到具体作品来看,刚才我已经讲到了,可以分为几类,一类是原创作品,像剧本,当然,原创作品当中又分两类,作品著作权应该是作品产生以后才产生的权利,但是有些作品可能还会涉及到没有产生的作品,有些作品还没有创作的时候,不是作者的人已经参与到作品的创作中了,既可以影响到作品的创作,也可以享受到权利,在著作权上都是可以的,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还没有创作出来的作品,对于原创作品,一般情况下都归原创作者享有。当然了,比如在《著作权法》上还有一类,叫委托创作,只要你和创作人之间达成了委托协议,谈好条件,《著作权法》允许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著作权,包括所有的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人身权利、踩刹权利。另一类是衍生作品,跟衍生产品有点差别,就是经过修改,多数作品可能对于多数原创作品的使用来说并不能原样的使用,可能要进行修改甚至进行改编,比如从小说改编成游戏剧本,或者由一个影视剧本改编成。有了原作之外,如果确定对原作进行改编的话,还要请改编者,改编之后,又产生一个新的权利,除了取得演绎方式外,演绎之后作品的使用还是要经过原创作者控制的。第三,影视作品,包括动漫、动画,参与创作的一些作者们有署名权,但是,作为一个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是由影视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的,如果多数的游戏作品能够划归到影视作品的话,作为游戏的投资方,现在我们对制作者的解释通常由投资作品的人享有。现在不能肯定所有作品都会成为影视作品,这个作品的界定还是很重要的,产生了一个新的作品,产生了一个新的著作权,著作权产生就要包括著作权的权利主体的权利,有些可能还是形成不了一个新的作品,只能作为一个作品的合成或者作为作品的汇编,汇编实际上也是作为一种演绎,在著作权法上也是对演绎结果整体上享有新的权利。

作品的许可使用和转让,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对这些都比较清楚了,包括授权方式、授权范围、授权期限,转让通常没有这么多条件,除了有偿以外,往往是没有期限的,但是,游戏产业是一个新兴产业,在刚才讨论当中也会发现它的表现形式在不断的变化,具体形式属于著作权法当中哪一种方式可能也会有些争议和分歧,但是,从著作权法的原则上来说,著作权人没有授权的,应该视为权利人保留他的权利。关键要理清楚授权的边界,没有界定清楚的或者还没有发生的,原则上视为作者保留他的权利。当然,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很多了,也不是今天短短的时间内能说清楚的。

第二届中国国家IP大会索来军演讲

我想特别强调一下著作权登记的重要性,我本人在中国版权保护工作已经工作了十几年,从总局到中心来的,到中心来以后,我一直作品登记和软件登记,我最近写了一书,叫《著作权登记概论》,组委会要了相关材料,如果大家有兴趣,这个书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说不上水平有多高,但是,确实填补了著作权法律研究方面和出版方面的空白。大家看后有什么问题,请大家多多指出来。

我们知道登记在著作权法当中没有明确的写出来,所以,增加登记内容也是这次著作权法当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当然,最近我也听说总局法规司和国务院法制办还在进行激烈的争论,如果大家还记得的话,2002年《著作权法》修改是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为了和国际法律一致,对法律进行了中一些修改,按照立法程序,先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再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委员会,这次修订法律又是一个方面。

简单地说,享有著作权是不需要登记的,著作权是从作品创作完成以后就产生的。作品自动产生,给权利人行使权利和明确权利带来了方便,不用再进行审批、注册,只要创作一完成就享有权利,这是方便的地方。但是,因为没有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性东西,证明权利特别是权利发生质疑的或者权利被侵害的时候,还是需要第三方提供带有证明作用的一类证明东西。

登记虽然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条件,或者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但它确实又是一个初步的证据,所谓初步的证据是什么呢?诉讼当中就是这样,对方没有对著作权权属提出异议之前,法律可以凭借登记的证明认定你享有权利,证据力挺强的。

登记的种类,作品登记,各类作品都可以登记,现在等级分两类:一类是作品登记,还有一类是计算机软件登记,多数情况下,游戏引擎部分没有作为文化作品登记,还是作为软件登记的。作品登记和软件登记是分别做的,另外,作品登记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和各省版权局登记机构都可以做,只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做软件,经常做作品登记和软件登记的应该都比较清楚。转让登记,转让登记也很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转让登记和专有群登记比作品登记还重要,因为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化了,如果你的作品是你创作的,你可以随时跟踪作品,随时了解作品状况主张你的权利的话,如果作品转让出去以后,新拿到作品的人在没有任何文件证明情况下,只是双方一种约定,权利的真实性、权利为外界所知得到的认可都比较弱,某种意义上讲转让登记更重要。

登记的效力,虽然现在的法里没有讲,草案当中写的很清楚,对登记的转让行为,包括专门授权行为,应该是最有对抗第三方效力的,一旦发生多重授权或者多重转让的时候,认定究竟哪一个转让、哪一个专有授权是有效的,确实是一个难题,对法院来讲是和困难的。从法律上来讲,合同都是合法的,权利主体只能有一个,到底认定哪一个是有效的,又不能认定同时都有效,所以,登记作为一个有效的条件会发挥很强效力。专有授权也一样。

从知识产权角度讲比较宽泛,我只能从跟版权有关的角度向大家介绍一些相关情况。当然,著作权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在各个环节、各个时期都有可能发生,但是,如果刚才讲的几个方面能够引起大家重视的话,对于IP产品或者对于权利的行使应该还是具有帮助意义的。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最后,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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