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上午,海淀法院官网发布了乐元素公司诉浙江古川公司关于“开心消消乐”侵权案的一审结果。法院认为,古川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乐元素公司对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侵犯了“开心消消乐”商标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古川公司被判赔偿乐元素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支出20万元。同时考虑到古川公司实施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了相关社会公众,损害了乐元素的相应商业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理应消除相应影响,判定古川公司应在自身官网中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据悉,乐元素公司享有“开心消消乐”的著作权、“开心消消乐”文字的商标权。但浙江古川公司亦开发了五款与“开心消消乐”相似的三消类游戏,而且游戏中的名称、开机画面、美术字、“小黄鸡系列”美术作品与乐元素公司构成相同或近似,游戏宣传和下载界面中也都使用了与乐元素公司名称近似的“开心消消乐2015”、“开心消消消”等字样,并从中牟利。
由于涉及多个案由,证据多达三千余页,法院以两万字的判决文书分别对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情况进行了论述,最终判定古川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赔偿乐元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220万元。